113-01  

             (所有圖片轉載自BGG網站)   

 

「大禹(Ta Yu)」遊戲為1999年由Niek Neuwahl所設計的抽象策略遊戲,並獲得1999年德國年度遊戲獎項推薦。遊戲進行時,雙方玩家分別坐在棋盤的東西向及南北向其中之一位置,並輪流從黑布袋中抽取1個河道石頭板塊,將其不限方向的置於棋盤的三個棋格上。石頭板塊可置於棋盤四周邊緣或其它河道石頭板塊的旁邊,以連接河道石頭板塊上的河道河流,但不能超出棋盤邊緣。遊戲持續進行至當玩家抽取的河道石頭板塊無法置於棋盤上時即告結束,玩家們根據自家方向海岸完成連接的河流數量及連接地點進行分數加總計算,分數最高者即為遊戲贏家。

 

遊戲內容物

 

遊戲棋盤(1個,18×18共324個棋格,四邊的3、9、10、16格為特殊計分格)

 

113-02  

 

黑布袋(1個)

河道石頭板塊(112個,共28種,每種各4個)

 

河道流經方向數

板塊種類

3

12

2

15

1

1

 

113-03   

 

遊戲人數

 

2~4人,以2人最理想

 

遊戲玩法

 

113-04   

 

1.將遊戲棋盤攤平,置於桌面中央。所有河道石頭板塊置於黑布袋內搖勻,雙方玩家則分別坐在棋盤的東西向及南北向其中之一位置(包括東南、東北、西南、西北等方位)

 

2.任選一玩家擔任起始玩家,從起始玩家開始,雙方玩家輪流依序進行。起始玩家首先從黑布袋中抽取1個河道石頭板塊,將其不限方向(直向或橫向)置於棋盤的中央棋格(板塊至少須置於中央四個棋格之其中一個棋格)內。之後,進行玩家輪流從黑布袋中抽取1個河道石頭板塊,將其不限方向(直向或橫向)的置於棋盤的三個棋格上

 

3.除起始河道石頭板塊外,玩家須將所抽取的石頭板塊置於棋盤四周邊緣或其它河道石頭板塊的旁邊。玩家置於棋盤四周的板塊不能超出棋盤邊緣,置於棋盤上已置板塊鄰格的板塊則須與原先已置板塊上的河道河流相連接,不能將原先已置板塊上的河道河流阻擋中斷

 

4.遊戲持續進行至當玩家抽取的河道石頭板塊無法置於棋盤上時即告結束,玩家們根據自家方向海岸完成連接的河流數量及連接地點進行分數加總計算,分數最高者即為遊戲贏家。有關分數計算如下所示:

 

(1)一般地點(棋盤邊緣無黑點處)成功連接單邊河岸的河流:每條河流可得1分

 

(2)特殊地點(棋盤邊緣有黑點處)成功連接單邊河岸的河流:每條河流可得2分

 

(3)玩家將自家兩邊河岸所得分數分別加總計算後再相乘,即為其最終分數(如某玩家東岸有4分,西岸有5分,其總得分數為4×5=20分)

 

(4)若某玩家僅完成單邊河岸河流連接,將無法獲得任何最終分數(因有一邊河岸的分數為0分)

 

5.變體規則

 

(1)兩位玩家

 

遊戲開始前,雙方玩家先從黑布袋中抽取1個河道石頭板塊,正面朝上置於自家面前。玩家進行時,再從黑布袋中抽取1個河道石頭板塊,正面朝上置於自家面前。之後,進行玩家可選擇自家面前2個板塊的其中之一,將其置於棋盤上的棋格內。未使用的板塊則繼續保留在自家面前,待下一回合進行時再與新抽的板塊進行選擇

 

(2)四位玩家

 

將四位玩家分成兩個陣營,分別坐在東西向及南北向的位置。任選一玩家為起始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玩家們輪流依序進行。在某玩家進行時,同陣營的兩個成員不能互相交談。若其中一位成員開口說話,將喪失此回合進行資格,並將所抽板塊交給其左手邊敵營玩家,由該玩家繼續進行遊戲。其它規定則同兩位玩家進行的基本規則

 

(3)三位玩家

 

其中二位玩家仍坐在東西向及南北向的其中之一位置,另一位玩家則扮演「洪水」角色,須阻擋中斷兩位玩家將河流連接至河岸。決定「洪水」的玩家的方式為:任選一玩家起喊一個挑戰分數,再依順時針方向,各玩家們輪流續喊或「PASS」,決定續喊的玩家其所定出的挑戰分數須比前一位玩家低。最後,由喊出挑戰分數最低的玩家成為「洪水」玩家,此亦即其他二位玩家須獲得的規定分數標準

 

遊戲開始前,由扮演「洪水」的玩家提出一個規定分數標準(如20分)。遊戲結束後,若此二位玩家皆無法獲得規定分數以上,則由「洪水」玩家獲勝。若其中一位玩家獲得規定分數以上,則由該玩家贏得勝利。若兩位玩家皆獲得規定分數以上,則由分數最高的玩家贏得勝利。遊戲進行時,若已有其中一位玩家獲得規定分數以上,則「洪水」玩家立即宣告失敗淘汰。另二位玩家則可繼續進行至遊戲結束,再比較分數高低決定勝負

 

遊戲主題與機制

 

113-05   

 

大禹(Ta Yu)遊戲訓練玩家們的觀察辨識力、應變取捨力及推理判斷力,屬於數學類的桌上遊戲。遊戲中所運用的機制包括「板塊放置」等,相當適合在朋友聚會場合中進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怪e紅傑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