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圖片轉載自BGG網站)
「不在場證明(Alibi)」遊戲為2001年由Markus Nikisch所設計的親子遊戲,遊戲過程簡單有趣。遊戲中玩家們扮演著目睹案件發生的證人,在警方盤問下說出證詞,提供相關線索以協助警方破案。遊戲進行時,玩家們在4張嫌犯卡中設法指認其中一人,當其中之一嫌犯的5項特徵皆被指出時,即可將其逮捕歸案。最後指出此項特徵的玩家,則成為重要的關鍵證人,各玩家並根據所提供的證詞及是否成為關鍵證人進行計分。遊戲在所有嫌犯卡皆被翻出,且桌面只剩三張嫌犯卡的情況下即告結束。玩家們各自加總所獲得的分數,分數最高者即為遊戲贏家。
遊戲內容物
嫌犯卡(12張)
證詞卡(46張)
特殊卡(8張)
遊戲人數
2~5人,以3人最理想
遊戲玩法
1.將嫌犯卡正面朝下洗勻,形成牌堆置於桌面中央。從嫌犯卡牌堆上方翻出4張嫌犯卡排成一列,置於桌面中央,讓所有玩家能清楚看見卡牌中的圖像。將證詞卡及特殊卡集中,正面朝下洗勻,每位玩家各分發4張成為手牌,剩餘的卡牌則正面朝下,形成另一組牌堆置於桌上
2.任選一玩家為起始玩家,從起始玩家開始,依順時針方向,各玩家輪流依序進行。玩家在進行自家回合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行動執行:
(1)出牌:分成三個階段
A.打牌:玩家可從手中打出1張手牌
(i)若為證詞卡:須提出指證,指證內容須與桌上至少一位嫌犯特徵相同,執行完後將卡牌置於自家面前(如:我覺得嫌犯是一個胖子)
(ii)若為特殊卡:立即執行卡牌的功能,執行完後丟至棄牌區(除不在場證明卡外)
特殊卡包括三種類型
目光銳利卡:玩家可再多打2張證詞卡
金錢賄賂卡:玩家可丟棄其他任一玩家面前的證詞卡
不在場證明卡:玩家將此卡置於某一嫌犯卡的下方,該回合此一嫌犯將不會被逮捕歸案
B.棄牌:玩家可選擇從手中丟棄1張手牌至棄牌區
C.補牌:從桌上牌堆上方抽取卡牌,將手牌補滿至4張。若牌堆已經耗盡,則將棄牌區的卡牌重新整理洗勻後,成為新的牌堆
(2)不出牌:直接丟棄1~4張手牌,並從桌上牌堆上方抽取卡牌,將手牌補滿至4張
3.玩家在打出證詞卡時,可提出重覆的指控(如:我依然認為嫌犯是一個胖子),亦可提出矛盾的指控(如:我仔細想後,嫌犯應該是一個瘦子),只要能符合與桌上至少一位嫌犯的特徵相同即可。有關證詞卡的指控特徵,分成下列五類:
(1)性別:男性、女性
(2)身材:胖子、瘦子
(3)髮型:長髮、短髮、光頭
(4)衣著:條紋、圓點、素色
(5)物品:眼鏡、雨傘、提袋、報紙、匕首、手槍
4.遊戲持續進行至當某一嫌犯的5項特徵皆被玩家指出時,該嫌犯即可被逮捕歸案。最後指出第5項特徵的玩家,則成為重要的關鍵證人,各玩家並根據所提供的證詞及是否成為關鍵證人進行計分。計完分數後,玩家們將自家面前的所有證詞卡及不在場證明卡丟至棄牌區,已遭逮捕的嫌犯卡移除遊戲,並從嫌犯卡牌堆上方再翻開一張嫌犯卡補進。有關計分方式規定如下:
(1)一般證人:自家面前的證詞卡中,每符合被逮捕嫌犯的1項特徵,便可獲得1分
(2)關鍵證人:可額外增加1分獎勵
5.遊戲在所有嫌犯卡皆被翻出,且桌面只剩三張嫌犯卡的情況下結束。玩家們各自加總所獲得的分數,分數最高者即為遊戲贏家
遊戲主題與機制
不在場證明(Alibi)訓練玩家們的推理反應力及應變取捨力,屬於社會類的桌上遊戲。遊戲中所運用的機制包括「組合收集」及「交換」等,相當適合在家庭及朋友聚會場合中進行。